人民日报说法:打官司应慎选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提醒,司法鉴定并不是“万能钥匙”,应区分不同的案件,谨慎选择。

  申请鉴定不当,双方利益受损

 

  案情:郭某居住在姚某楼上,不久前,郭某家暖气漏水,浸泡了姚某家房屋的墙面,姚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2万元。

 

  诉讼中,双方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和费用存在争议。为此,郭某申请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受损不严重,只需将受损部位的墙皮铲除并重新恢复,花费并不高。这次收取鉴定费6000元。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姚某又申请对受损部位的修复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修复费用为3500元,而鉴定费收取5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获赔3500元,负担鉴定费5500元,郭某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于进行两次鉴定,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

 

  法官释法: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本案原是很轻微的房屋损害案件,但由于双方的各执己见,进行了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11000元,不仅原告承担的鉴定费已高出所获赔偿数额2000元,被告也为此除赔偿损失外,又要承担鉴定费5500元。

 

  为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应综合考量鉴定费、鉴定期间等综合因素。如果鉴定费高于诉讼标的,或者时间成本过高,应慎选鉴定,尽可能采用协商的方式,否则会双方受损。

 

  提供鉴定材料不全,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案情:郑某借用郝某的名字在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就此郑某和郝某及郝某的妻子晁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现郝某、晁某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郑某,郑某诉至法院,郝某和晁某申请对协议书中自己名字的笔迹是否为自己所写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因提供的样本不足,郝某的签字是否为郝某所签无法作出结论,晁某的签字为本人所签。郝某、晁某承担鉴定费1.5万元。

 

  法院根据该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郝某、晁某协助郑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因鉴定材料提供不齐全导致鉴定不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该案中,郝某提供的笔迹鉴定的样本不足,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由郝某承担。

 

  对笔迹鉴定以及其他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鉴定材料。倘若不能充分提供,当事人可进行事先咨询,避免耗费不必要的鉴定费和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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